爱恨情愁 - 2008-4-3 20:56:00
3月28日,如往常一样,省会某部门的执法人员汪光军(化名)冒雨到一家电信企业取证“垃圾短信举报情况”。
汪光军直言不讳:“源源不断的垃圾短信背后,是一条巨大的产业链。这条垃圾短信产业链涉及短信群发设备销售者、短信发送者以及群发信息提供者,他们结成了关联密切的利益群体。”
利益共享心照而不宣
汪光军介绍,执法时,他们经常遇到电信运营商的不配合。“要不说没有资料,要不就说给你找找,但一找就要找上几个月。找领导更是找不着。”
电信运营商又是如何看待垃圾短信的?
3月25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国移动石家庄分公司工作人员告诉笔者,“中国移动没有公开出售过客户的信息,因为涉及到个人隐私,公司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他分析说,“客户信息有可能是从一些特许经营厅、专营店里售出的,此类营业店大都是个人经营,监管不是很严。一些经营者为了个人利益,可能会出售客户的信息。”“另外,也不排除有个别移动员工违反公司规定,私下窃取客户资料出售的可能。”
笔者以购买客户信息者的身份走进一家中国移动专营店,询问后店主告诉笔者,“前一段3·15晚会已经曝光了,现在不让卖了。”但他随即警觉地改口,“我这里从来没有卖过”。
正当笔者走出专营店时,一位40多岁的大姐迎上来问:“你要买客户信息?”“不是不让卖了吗?”“你不懂,明面上当然都不卖了,要买这种资源,得有熟人介绍,这样他们才会相信你。”笔者表现出感兴趣的样子,这位大姐继续说:“现在查得紧,资源也比较贵,你得先交500元定金,表示一下诚意。”
这500元“定金”究竟是“诱饵”还是骗术,笔者不得而知。
“最终还是利益关系,运营商就是搭台的,增值内容提供商是唱戏的。(他们)之间都签署了协议,短信运营商要给电信企业交钱的。如果让搭台的人处理或者提供唱戏的问题,那搭台者肯定不愿意。”汪光军说。
狡兔三窟让监管难上加难
3月25日,笔者以客户的身份购买短信群发器。发现所有出售器材的公司注册的地址都是假的,就连验货也要改在不同时间和不同的地点进行,而一些交易竟然要在一辆汽车上进行,甚至在汽车行进的过程中完成交易。
“业内资深人士”王小龙曾建议笔者,“发短信不能在居住地,要有几个地点,要找知根知底的人或直接从农村找几个人来干。这些人相互不能认识。几个环节不能在一起,要分散开来,最好是分散在城市的最东边、最西边、最南边、最北边。”
业内人士指出,垃圾短信制造者狡兔三窟,与执法人员“捉迷藏”,使得监管难上加难。
“他们没有门面,没有注册营业执照,在城里或农村租一间屋子就能办公。看不见、摸不着,但垃圾短信又实实在在能感觉到。”汪光军告诉笔者,执法很难,垃圾短信制造者在暗处,可能在本地,也可能“猫在”外省的某个农村里。
法律空白造成监管真空
庞大数据库从何而来?为什么个人信息外泄如此猖獗?法律监管为什么这么无力?
业内人士指出,现有法规对垃圾信息的防范责任还不明确。目前,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运营商针对垃圾短信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建立客户投诉机制;针对查实的服务提供商(SP)发送垃圾短信进行严肃处理等。但是这些措施,很大程度上还建立在“良心”的层面上,行为动力没有保障。
电信运营企业一位内部人员曾表示,在垃圾短信的问题上,点对点的“垃圾短信”监管目前尚存在法律空白。通过SP端口发送及通过运营商的行业客户端口发送的短信,相对来说比较容易监管。但直接用手机号(小灵通号)发送的垃圾短信,最难查处,而且无法可依。他说,“既要治理垃圾短信,又要避免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隐私权,亟待法律给予明晰的界定。”
据了解,美国国会2003年通过了《不接受电话推销实施法》,经总统签署成为法律。如今,美国的固定电话或者移动电话用户、网络用户都可以通过网络注册或以发电子邮件的形式在通讯部网站上直接加入“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和“不接受垃圾邮件名单”,从而使自己不受商业广告电话、信息的骚扰。
在香港,2007年12月22日生效的《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要求发出信息者“在讯息中提供清楚准确的发送人资料”,“在发送商业电子讯息至电话或传真号码时,不得隐藏来电线路识别资料”等。
据介绍,我国正抓紧制订短信服务管理办法,即将出台的短信服务管理办法将明确规范基础电信运营商、内容/应用服务提供商(ICP/SP)的责任和义务;并将对违反现有电信条例和短信服务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来源:河北日报